根據產品質量法的規定,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政執法機關應當責令生產者、銷售者停止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行為;沒收非法生產、銷售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產品;此外,處以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等值以下的罰款,具體數額由行政執法機關根據違法行為情節決定;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生產者、銷售者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生產、銷售的產品具有數量大、次數多等嚴重情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其營業執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