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 (壹)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國家名稱、國旗、國徽、國歌、軍旗、軍徽、軍歌、勛章相同或者近似,與所在特定場所的名稱、標誌、名稱或者標誌性建築的名稱、圖形相同的。(二)同外國的名稱、國旗、國徽、軍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經該國政府同意的除外;(三)與名稱、旗幟、徽記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政府間國際組織的,但經該組織批準或者不易誤導公眾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