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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未標註真實屬性名稱如何處罰?

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00000元的罰款。

詳見《食品標識管理規定(修訂版)》(令號質檢總局2009年123),以下為摘錄:

第六條食品標簽應當標明食品名稱。

食品名稱應當表明食品的真實屬性,並符合下列要求:

(壹)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有規定的,應當采用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規定的名稱;

(二)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對食品名稱沒有規定的,應當使用通用名稱或者不會引起消費者誤解、混淆的通用名稱;

(三)標註“新造名稱”、“陌生名稱”、“音譯名稱”、“品牌名稱”、“地域俚語名稱”、“商標名稱”等容易使人誤解食品屬性的名稱時,應當在標明名稱附近標註本條第(壹)項、第(二)項規定的名稱或者分類(通用名);

(四)由兩種或者兩種以上食品物理混合而成,外觀均勻,難以相互分離的食品名稱,應當體現該食品的混合屬性和分類(通用)名稱;

(五)以動植物食品為原料,通過特定加工工藝模仿其他生物的個體、器官、組織特征制成的食品,應當冠以“人工”、“仿制”或者“素食”字樣,並標明該食品真實屬性的分類(通用)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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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六條至第八條、第十壹條至第十三條,未按規定標註應當標註的內容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處以500元+00000元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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