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權中的禁止權是指商標所有人禁止任何第三人未經其許可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商標的權利。
禁止權的效力範圍大於使用權的效力範圍,它不僅包括核準註冊的商標、核定使用的商品,而且還可以擴大到近似商標和類似商品。
而法律允許商標的禁止權範圍大於使用權範圍,原因在於商標作為壹種標識,其識別作用不是明確界定的,而是因為消費者的認知或者其他原因而有不同。因此為了確保商標識別功能的實現,僅排除別人使用該註冊商標是難以實現的。因為使用商標的目的是通過商標的識別作用讓消費者識別出商品的正確出處,以及取得消費者的信任,進壹步擴大商品銷售。如果別人在類似商標或者類似商品範圍內使用,將影響或損害商標的這些作用,從而模糊原來的識別作用,導致大量的搭便車行為的出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