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處罰辦法》第五條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壹)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的要求;
(二)出售失效、變質商品的;
(三)銷售假冒產地、偽造或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篡改生產日期的商品;
(四)銷售假冒或者冒用認證標誌等質量標誌的;
(五)銷售的商品或者提供的服務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
(六)銷售假冒或者冒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
(七)在銷售的商品中摻雜、摻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八)銷售國家明令淘汰和停止銷售的商品;
(九)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故意使用不合格的計量器具或者損壞計量器具準確度的;
(十)欺詐消費者的價格或者費用,不按照約定提供商品或者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