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責令停止侵權行為。
(1)責令立即停止銷售;(二)沒收並銷毀侵權物品;(三)沒收、銷毀專門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和偽造註冊商標的工具。
(二)處以罰款
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認定侵權行為成立時,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權行為,沒收並銷毀侵權商品和主要用於制造侵權商品、偽造註冊商標標識的工具。違法經營額五萬元以上的,可以並處違法經營額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經營額或者違法經營額不足五萬元的,可以並處二十五萬元以下的罰款。五年內實施兩次以上商標侵權行為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從重處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銷售不知道是侵犯註冊商標專用權的商品,並能證明該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的,說明供貨者。
當事人對上述兩次處理不服的,可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內,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三)調解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對侵犯商標專用權賠償數額進行調解。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