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改汽車排量標誌屬於私自改裝汽車外觀標識,是違法行為。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十六條規定,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有下列行為:
拼裝機動車或者擅自改變機動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征;
改變機動車型號、發動機號、車架號或者車輛識別代號;
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使用其他機動車的登記證書、號牌、行駛證、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
擴展資料
《中華人民***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規定:
第十條 準予登記的機動車應當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申請機動車登記時,應當接受對該機動車的安全技術檢驗。但是,經國家機動車產品主管部門依據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認定的企業生產的機動車型,該車型的新車在出廠時經檢驗符合機動車國家安全技術標準,獲得檢驗合格證的,免予安全技術檢驗。
第十壹條 駕駛機動車上道路行駛,應當懸掛機動車號牌,放置檢驗合格標誌、保險標誌,並隨車攜帶機動車行駛證。
機動車號牌應當按照規定懸掛並保持清晰、完整,不得故意遮擋、汙損。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收繳、扣留機動車號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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