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化學原料;2、顏料油漆;3、日用化品;4、燃料油脂;5、醫藥衛生;6、五金金屬;7、機器設備;8、手工器械;9、科學儀器;10、醫療器械;11、家用電器;12、運輸工具;13、軍用煙花;14、珠寶鐘表;15、樂器;16、文化用品;17、橡膠制品;18、皮革皮具;19、建築材料;20、家具;21、家用器具;22、繩網袋蓬;23、紡織紗線;24、床單布料;25、服裝鞋帽;26、花邊拉鏈;27、地毯席墊;28、體育玩具;29、食品罐頭;30、調味茶糖;31、水果花木;32、啤酒飲料;33、酒;34、煙草煙具;35、廣告貿易;36、金融物管;37、建築修理;38、通訊電信;39、運輸旅行;40、材料處理;41、教育娛樂;42、科研服務;43、餐飲酒店;44、醫療園藝;45、社會法律。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三條 經商標局核準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商標註冊人享有商標專用權,受法律保護。
本法所稱集體商標,是指以團體、協會或者其他組織名義註冊,供該組織成員在商事活動中使用,以表明使用者在該組織中的成員資格的標誌。
本法所稱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制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註冊和管理的特殊事項,由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