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性質不同,是否以營利為目的是特殊標誌和商標最顯著的區別之壹。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特殊標誌管理條例》 第二條 特殊標誌,是指經國務院批準舉辦的全國性和國際性的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所使用的,由文字、圖形組成的名稱及縮寫、會徽、吉祥物等標誌。由該條文義分析,特殊標誌的使用範圍限於文化、體育、科學研究及其他社會公益活動,具有公益性,或者說是非營利性。
《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條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對其商品或者服務需要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向商標局申請商標註冊。可見商標是在生產、經營活動中使用的,即在營利性商業活動中使用的,商標使用和申請註冊的主體通常均具有營利性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