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
第二條看守所是羈押依法被逮捕、拘留的罪犯的機關。
被判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剩余刑期不超過1年,不便送往勞改場所執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監管。
第三條看守所的任務是依照國家法律對在押人員實行武裝警戒,確保安全;教育違法者;管理罪犯的生活和衛生;確保偵查、起訴、審判的順利進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