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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非權利人的商品上使用權利人的商標(商品名稱、屬性等。)

《商標法》第四十條規定,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應當報商標局備案。

這說明未註冊的商標是不能許可給他人使用的,轉讓當然是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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