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六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必須申請商標註冊,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
第四十八條
本法所稱商標使用,是指在商品、商品包裝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書上,或者在廣告、展覽等商業活動中使用商標,以標識商品的來源。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五款規定的,由當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改正,處以10萬元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