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的地理標誌法律保護體系中有三個行政部門。商標局、國家質檢總局、農業部可以依法行使地理標誌的審批權和管理權:
1,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和商標局作為地理標誌證明商標的主管部門;
2.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負責地理標誌產品體系建設;
3、由農業部主管農產品地理標誌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