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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中華人民共和國紅十字標誌使用辦法禁止使用紅十字標誌

第十八條紅十字標誌不得用於:

(壹)商標或者商業廣告;

(二)非紅十字會和軍隊的醫療機構;

(3)藥房和獸醫站;

(四)商品包裝;

(五)公司標誌;

(6)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

(七)本辦法規定的使用紅十字標誌以外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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