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理標誌商品客觀存在的證明
第二,關於地理標誌所標示的區域範圍
三、對地理標誌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其他特征之間關系的說明。
四、關於申請人檢驗監管能力的證明材料。
動詞 (verb的縮寫)地理標誌商標變更和轉讓申請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六條含有商品的地理標誌,商品非源於該標誌所標示的區域並誤導公眾的,不予註冊,禁止使用;但是,善意註冊的繼續有效。前款所稱地理標誌,是指商品來源於某壹地區,該商品的特定質量、信譽或者其他特征主要由該地區的自然因素或者人為因素決定的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