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第十條第壹款第(八)項明確規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標誌”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也就是說,“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的可見性標誌,不僅應當註冊為商標,而且應當作為商標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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