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如果地名是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知曉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但是,如果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作為集體商標、證明商標組成部分的可以註冊。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