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4年藥品管理法第41條曾規定:除中藥材、 中藥飲片外,藥品必須使用註冊商標;未經核準註冊的,不得在市場銷售。註冊商標必須在藥品包裝和標簽上註明。
但是2001年的藥品管理法刪除了上述規定。
因此,現在強制註冊商標的商品只剩了煙草制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