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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特產的註冊商標可以加地名嗎?

《商標法》第十條第二款規定,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商標使用。這篇文章是絕對禁止的,也就是說,不僅不能註冊,也不能使用。

但如果有其他含義,其他含義比它作為地名更好,就可以使用和註冊。所謂“其他意義”比它的地名更強,也就是說,不僅要有其他意義,而且意義要容易被普通大眾知曉。如果普通大眾首先想到的是壹個地名而不是其他含義,其他含義作為地名弱於它,壹般會被拒絕,禁止註冊。

由此可見,地方特產註冊商標可以加地名,但縣級以上行政區劃名稱不得作為地方特產註冊商標的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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