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廣告法》第五十七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發布廣告,對廣告主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由廣告審查機關撤銷廣告審查批準文件、壹年內不受理其廣告審查申請;對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沒收廣告費用,處二十萬元以上壹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並可以吊銷營業執照、吊銷廣告發布登記證件: (壹)發布有本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禁止情形的廣告的; (二)違反本法第十五條規定發布處方藥廣告、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廣告、戒毒治療的醫療器械和治療方法廣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