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析:根據《藥品說明書和標簽管理條例》第四章藥品名稱和註冊商標的使用第二十五條藥品通用名稱應當醒目、突出,其字體、字號、顏色必須壹致,並符合下列要求:
(1)對於橫標,必須標註在上三分之壹以內的顯著位置;對於垂直標簽,必須標註在右三分之壹以內的顯著位置;
(2)不得使用草書、篆書等難以辨認的字體,不得使用斜體、鏤空、陰影等形式修飾字體;
(3)字體顏色應為黑色或白色,與相應的淺色或深色背景形成鮮明對比;
(4)除非因包裝尺寸限制無法同業書寫,否則不允許分支書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