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爭議商標的期限為5年,自現行商標法生效之日起計算。但爭議人認為他人註冊商標違反《商標法》第10條、第11條、第12條規定,或者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註冊並請求商標評審委員會撤銷該註冊商標,或者該註冊商標是他人惡意註冊商標的,自爭議商標註冊之日起5年內可以不受限制申請撤銷。
3.既然妳的商標被註銷了,妳就不能再使用統壹商標了!也不能使用相同或近似的商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