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法》第三十八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應當在期滿前六個月內申請續展註冊;在此期間未能提出申請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寬展期滿仍未提出申請的,註銷其註冊商標。
●應提交的文件
1、商標註冊證復印件壹份。
2、申請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壹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