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 商標法 》的規定,對侵犯 註冊商標 專用權的行為,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有權依法查處;涉嫌犯罪的,應當及時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二、縣級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根據已經取得的違法嫌疑 證據 或者舉報,對涉嫌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行為進行查處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1、詢問有關當事人,調查與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有關的情況。 2、查閱、復制當事人與侵權活動有關的合同、發票、賬簿以及其他有關資料。 3、對當事人涉嫌從事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活動的場所實施現場檢查。 4、檢查與侵權活動有關的物品 5、對有證據證明是侵犯他人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物品,可以查封或者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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