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可以向住所地、經常居住地、行為地或者事實地的公證處進行。申請涉及房地產、房地產的委托、聲明、贈與、遺囑的公證,應當向房地產所在地的公證處提出。申請公證的當事人應當向公證機構如實說明申請公證事項的有關情況,提供真實、合法、充分的證明材料;提供的證明材料不充分的,公證處可以要求補充。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
第二十八條
公證機構辦理公證,應當根據不同公證事項的認定規則,分別審查下列事項:
(壹)當事人的身份、申請公證的資格及相應的權利;
(二)提供的文件內容是否完整,意思是否明確,簽名和印章是否齊全;
(三)提供的證明材料是否真實、合法、充分;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是否真實、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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