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設妳所說的都是準確的。
我們首先需要判斷壹下:12類“汽車內裝飾品”和21類的“玻璃、瓷、陶的工藝品、水晶工藝品”是否為類似商品,如果是的話,那麽後者侵權,且後者商標存在的合法性也不足了。
如果不屬於類似商品,那麽我們需要確定壹下12類“汽車內裝飾品”是否包含了“汽車上的的玻璃、水晶飾品”,如果包含,則乙侵權,若不包含,則甲侵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