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快遞市場管理辦法》第十五條不得實施下列行為:
(壹)違反國家規定,收寄禁止寄遞物品,或者不按照規定收寄限制寄遞物品的;
(二)相互串通操縱市場價格,損害其他快遞企業或者用戶合法權益的;
(三)使用他人的名稱、商標和企業標識擾亂市場秩序;
(四)非法扣留用戶快件;
(五)非法泄露從事快遞服務過程中知悉的用戶信息的;
(六)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