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缺乏法律資質:集資公司必須獲得相應的法律批準或註冊,才能向社會公眾集資。但是,魯商通在經營過程中未能取得合法的集資資格,屬於無證或越權經營。
2.未按時兌付:魯商通未按約定時間和金額向投資者返還本息,致使部分投資者遭受財產損失。這種行為違反了金融市場的基本規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