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1、向歐洲內部市場協調局遞交申請書。
2、受理並進行在先商標檢索。
3、對商標進行形式審查並公告。
4、若駁回轉單壹國家申請。
5、若駁回不服申請復審。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八條 任何能夠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商品與他人的商品區別開的標誌,包括文字、圖形、字母、數字、三維標誌、顏色組合和聲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組合,均可以作為商標申請註冊。
第九條 申請註冊的商標,應當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並不得與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權利相沖突。
商標註冊人有權標明“註冊商標”或者註冊標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