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商標註冊人的名稱或者地址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將其所有的註冊商標壹並變更;不同時變更的,商標局應當通知其限期改正;逾期不補正的,視為放棄變更申請,商標局書面通知申請人。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申請人變更名稱、地址、代理人、受文人或者刪除指定商品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變更手續。申請人轉讓其商標註冊申請的,應當向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