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名稱,是通用名詞,比如籃球,足球、牙膏等。
凡是具有顯著性,並不侵害他人在先權利的商標都可以申請註冊,用在註冊所屬商品類別的商品上。商標分類國際分類為45類,每壹類都對應像足球、籃球、牙膏等這樣的商品或服務。
像”納愛斯“在牙膏上,納愛斯就有顯著性,沒有在先權利,商標局核準註冊,那麽它就成為了註冊商標。
但如果我想註冊”大足球“在足球上,那是不行的,沒有顯著性,不具易識別的功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