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撤銷連續三年停止使用該註冊商標的申請(應註明撤銷原因)及法制專員撰寫的文字材料。
2.提交資質證書復印件(營業執照、身份證等復印件。).
3.提交授權委托書。
4.申請取消部分商品/服務的,申請取消的商品/服務部分應填寫“商品/服務取消”,名稱應與批準使用的同類商品/服務名稱相同(可另附頁);
5.申請取消所有商品/服務,請在此處填寫“所有”字樣。
6.申請人應在撤銷理由中說明申請商標連續三年未使用的相關情況(可附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