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查詢網易網得知,根據我國商標法第四十九條第二款規定,註冊商標沒有正當理由連續3年不使用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可以向國家知識產權局商標局(下稱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俗稱為“撤三”制度。“撤三”審查流程包括申請受理環節、形審受理環節、通知送達環節、證據交換環節、實質審查環節、決定送達環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