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條
為擔保債務的履行,債務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出質給債權人占有的,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或者發生當事人約定的實現質權的情形,債權人有權就該動產優先受償。
前款規定的債務人或者第三人為出質人,債權人為質權人,交付的動產為質押財產。
第四百二十七條
設立質權,當事人應當采用書面形式訂立質押合同。
第四百二十九條
質權自出質人交付質押財產時設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