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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撤銷連續三年公告幾天

根據我國的細則規定,無正當理由連續三年註冊商標不實用的,應當自註冊商標公告之日起三年後申請撤銷該商標。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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