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對申請註冊的商標,商標局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公告期為三個月,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予以初步審定公告。在公告期內有人提出異議的,商標局應當聽取異議人和被異議人陳述事實和理由,經調查核實後,自公告期滿之日起十二個月內做出是否準予註冊的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