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第三十類:咖啡,咖啡代用品,可可,茶、茶飲料,糖, 糖果,南糖,糖 ,蜂蜜,蜂王漿等營養食品 ,面包,糕點方便食品米,面粉(包括五谷雜糧) 面條及米面制品 ,谷物膨化食品,豆粉,食用預制面筋, 食用澱粉及其制品食用冰,冰制品,食鹽 醬油,醋芥末,味精,沙司,醬等調味品, 酵母食用香精,香料 。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 第七條 申請註冊和使用商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商標使用人應當對其使用商標的商品質量負責。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應當通過商標管理,制止欺騙消費者的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