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 評審案件的類型如下: (壹)不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商標局(以下簡稱商標局)駁回 商標註冊申請 決定,依照《 商標法 》第三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二)不服商標局不予註冊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三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三)對已經註冊的商標,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壹款、第四十五條第壹款規定請求無效宣告的案件; (四)不服商標局宣告 註冊商標 無效決定,依照《商標法》第四十四條第二款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五)不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決定,依照《商標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申請復審的案件。 《商標評審規則》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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