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同壹類的、不屬於同壹種或不屬於類似商品上申請白瑪商標基本可以(有被白馬商標所有人異議的風險,延誤註冊時間)。 2、在相同或類似商品上,白瑪與在先商標白馬漢字讀音相同,個數以及首字相同,尾字高度相似。加之,白瑪為臆造詞,未產生明確的第二含義---兩商標應判為近似。 改字體、加圖形、加拼音、加英文什麽的...沒什麽大用處,被商標局駁回的風險不會減少多少。 除非讓白瑪面目全非、變成圖形,但是,那就更沒什麽意義了---那樣的話跟申請壹個其它的商標有啥區別呀... 所以,在與白馬商標相同或類似的商品上,棄了白瑪利大於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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