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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的公共利益如何判斷?

商標侵權中公共利益的認定: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響,與“紅十字”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可以視為侵犯公共利益的體現。侵犯公共利益的認定,主要依據是侵犯與公共利益相關的公共傳播、公共秩序、公共道德。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十條不得作為商標: (五)紅十字、紅新月的名稱、標誌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帶有民族歧視的;(七)欺騙性強,容易使公眾對商品質量或者產地產生誤解的;(八)有害於社會主義道德或有其他不良影響的。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或者公眾熟知的外國地名不得作為商標使用。但是,除非該地名具有其他含義或者是集體商標或證明商標的壹部分;使用地名的註冊商標繼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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