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法律上沒有規定從立案到開庭的具體時限,但對整個審理過程規定了明確的時限。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六十壹條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
第壹百四十九條 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由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還需要延長的,報請上級人民法院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