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對商標行政管理機構做出的不予受理決定不服,可以向做出該決定的機構或者其同級人民政府提出復議,對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五十四條對商標局撤銷或者不予撤銷註冊商標的決定,當事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向商標評審委員會申請復審。商標評審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九個月內做出決定,並書面通知當事人。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當事人對商標評審委員會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