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是商品通用名稱,則如果僅含有通用名稱不能註冊為商標;如果除了通用名稱還含有其他具有顯著特征,便於識別的標誌的,則可以申請註冊為商標。
法律依據
《商標法》第十壹條,下列標誌不得作為商標註冊:
(壹)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的;
(二)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的;
(三)其他缺乏顯著特征的。前款所列標誌經過使用取得顯著特征,並便於識別的,可以作為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