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商標代理機構的,申請人應當向商標代理機構支付商標註冊證官費和代理費,商標局收取的商標註冊證費從商標代理機構的預付款中扣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
第二十三條註冊商標需要在核定使用範圍以外的商品上取得商標專用權的,應當另行提出註冊申請。
第二十四條註冊商標需要改變標識的,應當重新提出註冊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