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請人是認為具體行政行為直接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
2.有明確的答辯人。
3.有具體的復議請求和事實依據。
4.屬於申請復議的範圍。
5.屬於復議受理機關的管轄範圍。
6.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復議機關應當自收到復議申請之日起日內,對復議申請分別作出處理:符合條件的,應當受理;不符合要求的,裁定不予受理,並說明理由;復議申請書不完整的,應當退回申請人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的,視為未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