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商標法對怎樣在網上交納商標續展的申請費用是沒有規定的,壹般情況下是通過網絡銀行將款項打到指定的賬戶上。《中華人民***和國商標法》第三十九條註冊商標的有效期為十年,自核準註冊之日起計算。第四十條註冊商標有效期滿,需要繼續使用的,商標註冊人應當在期滿前十二個月內按照規定辦理續展手續;在此期間未能辦理的,可以給予六個月的寬展期。每次續展註冊的有效期為十年,自該商標上壹屆有效期滿次日起計算。期滿未辦理續展手續的,註銷其註冊商標。商標局應當對續展註冊的商標予以公告。第七十二條申請商標註冊和辦理其他商標事宜的,應當繳納費用,具體收費標準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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