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8月30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通過)
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四次會議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作如下修改:
第二十七條改為第二十八條,修改為:“商標局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商標,應當自收到商標註冊申請文件之日起九個月內審查完畢,進行初步審查並予以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