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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註冊的證據

商標使用的證據材料包括:雙方訂立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相關收據或者發票、廣告物品、包裝材料、產品檢驗報告、商標印刷證明材料以及其他能夠證明商標使用的材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四十三條

商標註冊人可以通過簽訂商標使用許可合同,授權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許可人應當監督被許可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被許可人應當保證使用註冊商標的商品質量。

經許可使用他人註冊商標的,必須在使用該註冊商標的商品上標明被許可人的名稱和商品產地。

許可他人使用其註冊商標的,許可人應當將商標使用許可情況報商標局備案,由商標局予以公告。未經備案,不得將商標許可用於對抗善意第三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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