註冊商標,壹枚商標壹次申請官費為三百元,可以選擇十個商品或服務項目,不足十個項目仍收取三百元官費,超過十個項目超出部分按照每壹個項目三十元收取官費。《商標法》第二十二條規定, 商標註冊申請 人應當按規定的商品分類表填報使用商標的商品類別和商品名稱,提出註冊申請。 商標註冊申請人 可以通過壹份申請就多個類別的商品申請註冊同壹商標。商標註冊申請等有關文件,可以以書面方式或者數據電文方式提出。
法律客觀:《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關於降低部分行政事業性收費標準的通知》(發改價格〔2019〕914號)規定 受理商標註冊費300元(限定本類10個商品。10個以上商品,每超過1個商品,每個商品加收3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