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商標法》第四條規定,商標註冊的主體是自然人。《商標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自死亡或者終止之日起滿1年,該註冊商標未辦理轉讓手續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標局申請撤銷該註冊商標。申請註銷的,應當提交商標註冊人死亡或者終止的證據。
《商標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因轉讓以外的其他原因轉讓註冊商標專用權的,接受轉讓的註冊商標專用權的當事人應當持有關證明文件或者法律文書到商標局辦理轉讓手續。